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网站公告
尊敬的用户:
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规定:2017年7月1日起开具的普通发票,应在"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"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,不符合规定的发票,不得作为税收凭证。
我司为配合上述政策变化做相应调整,29-30日暂停发票申请,7月1日起恢复发票申请功能。
如给您带来的不便,敬请谅解!
北京万维景盛科技有限公司
2017年6月22日